老師:齊紅老師關于匯算清繳的講課中有這樣一段:“第三條: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我們公司就是核定征收的,老師講的是不是不需要匯算清繳?
熊貓公主
于2016-01-06 14:09 發(fā)布 ??1182次瀏覽
- 送心意
李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6-01-06 14:16
《
需要匯算清繳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30號)文件規(guī)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規(guī)定申報納稅:
(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
(二)納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shù)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三)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進行匯算清繳時,應按規(guī)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guī)定的納稅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四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按下列規(guī)定申報納稅:
(一)納稅人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
(二)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應納稅額,由納稅人按月或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guī)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