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對于財政性資金,可不可以這樣理解,如果是有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符合三個條件的,有文件,有管理辦法,分開核算,才屬于不征稅收入,而沒有規(guī)定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不屬于不征稅收入,要納入應稅所得,我的理解對嗎?望老師指點,謝謝!
小綿牛
于2016-02-03 08:32 發(fā)布 ??2193次瀏覽
- 送心意
會計學堂陳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
2016-02-03 08:43
是的,你的理解基本上沒有問題。
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三個條件為:1.企業(yè)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guī)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3.企業(yè)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企業(yè)將上述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nèi)未發(fā)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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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你的理解基本上沒有問題。
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三個條件為:1.企業(yè)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guī)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3.企業(yè)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企業(yè)將上述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nèi)未發(fā)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016-02-03 08:43:48

你好,你們當?shù)赜袑iT下發(fā)的穩(wěn)崗補貼作為不征稅收入的文件及核算要求嗎
一般是如果作為不征稅收入,對應的穩(wěn)崗支出也不能在稅前扣除。
實務中有些企業(yè)是直接沖減繳納的失業(yè)保險費。
2018-09-04 19:29:00

你好,是的,按收入計算是核定征收
按利潤總額計算才是查賬征收
2019-02-16 16:13:07

1種 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按收入總額核定) =收入*應稅所得率*所得稅稅率
2種 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按成本費用核定) =成本/(1-成本利潤率)*應稅所得率*所得稅稅率
3種 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征收=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2017-10-13 15:29:09

30000/(1+征收率)*2%
2017-04-21 21: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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