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公司章程的,是人頭數嗎?而不是表決權三分之二? 搞不懂什么時候用人頭數,什么時候用表決權
慕小暖的小小夢想
于2020-07-19 11:23 發(fā)布 ??1891次瀏覽
- 送心意
莊老師
職稱: 高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審計師
2020-07-19 11:27
你好,參考一下說明,
表決權是公司賦予股東的權利之一,是股東依據公司章程或者其出資比例對于公司的運作進行管理和提出意見及建議的權利?;旧洗蠖鄶倒径际前凑展蓶|的出資比例進行表決投票的計算,但是公司法提倡高度自治,也就是如果公司法章程有規(guī)定不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的,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制定的方式進行。
上述內容規(guī)定在《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同時對于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的事項,規(guī)定在《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那么也就是說:
1、公司章程沒有予以特殊規(guī)定,則各股東依據其出資比例享有相應的表決權,例如某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且全部實繳到位,其中A出資150萬、B出資150萬、C出資700萬,那么三人分別享有15%、15%和70%的表決權,此時對于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僅需要C一個人做出同意或者拒絕的表示就可以決定其決議是否通過,且如果C選擇棄權,則該決議同樣無法通過。
2、如果公司章程有特殊規(guī)定,同樣是上述例子,如果章程規(guī)定在表決時A享有70%表決權、B和C分別享有15%表決權,此時最關鍵的股東就在于A,而非出資最多的C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