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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磚工
于2020-08-09 01:16 發(fā)布 ??1126次瀏覽
小趙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2020-08-09 01:16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nbsp;《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jù)的立據(jù)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因此,應當在簽訂合同按合同全額繳納印花稅。不論合同是否兌現(xiàn)或能否按期兌現(xiàn),都一律按照法規(guī)貼花。提前解約的,不予退還已納印花稅稅款。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法規(guī),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fā)現(xiàn)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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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趙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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