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為什么導致合同無效? 2,陳某與債權(quán)人李某簽訂的未約定保證擔保范圍的保證合同為什么屬于有效合同? 3,內(nèi)容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格式條款為什么不是無效合同? 怎么通俗易懂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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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07-26 21:29 發(fā)布 ??1093次瀏覽
- 送心意
康康
職稱: 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2021-07-27 14:19
你好!
1.主合同的履行情況和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大小有重要的影響。主合同的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保證人就無需承擔保證責任,主合同債務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保證人就可能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中,債務人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能夠清償債務的,保證人也無需承擔保證責任,只有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者不能完全清償債務的情況下,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不具有完全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以保證人的身份訂立的保證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在選擇保證人時不考慮其清償能力,則會使保證形同虛設(shè),成為一紙空文,損害債權(quán)人的合法權(quán)益。保證人應具有多大的清償能力,由債權(quán)人根據(jù)具體情況選擇。即使選擇的保證人不具有完全的清償能力,也比沒有強。因此,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我國《擔保法》第21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