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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5-31 10:40 發(fā)布 ??2172次瀏覽
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5-31 10:44
1,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 文號:財稅[2008]170號) 3.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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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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