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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6-03 15:10 發(fā)布 ??3369次瀏覽
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6-03 15:14
根據(jù)問題描述,網絡主播簽訂的是兼職勞務合同,我們理解,貴司并沒有為網絡主播繳納社保,主播的收入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屬于勞務報酬收入,應該按照勞務報酬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在企業(yè)所得稅方面確是可以按照工資薪金在稅前進行扣除,在會計處理方面也是屬于“職工薪酬”范疇。如果貴司與網絡主播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構成了雇傭關系,則可以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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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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