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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6-08 18:24 發(fā)布 ??4205次瀏覽
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6-08 18:28
你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2007年12月1日國務院令第511號修改并公布)第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nbsp;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公布)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三條所稱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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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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