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與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股納稅人。2022年6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委托代銷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銷售 W 商品2000件,W 商品當日發(fā)出,每件成本為70元。
合同約定乙公司應按每件100元對外銷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續(xù)費。除非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間內(nèi)由于乙公司的責任發(fā)生段損或丟失,否則在 W 商品對外銷售之前,乙公司沒有義務向甲公司支付貨款。乙公司不承擔包銷責任,沒有售出的 W 南品須退回給甲公司,同時,甲公司也有權要求收回 W 南品或將其銷售
給其他的客戶。
2022年6月乙公司實際對外銷售1000件,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售價為
10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3000元。2022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開具的代銷消單和代銷手續(xù)費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稅率為6%),以及扣除代銷手續(xù)恐后的貨款:
公司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甲公司是委托方,乙公司是受托方,從乙公司的角度做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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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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