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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wù)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yīng)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wù)會計報告的:(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2)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對單位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3)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4)屬于公職人員的,還應(yīng)當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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