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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yè)造成損失的,經(jīng)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2、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3、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
2、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3、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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