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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xiàn)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nèi)容,并由執(zhí)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xiàn)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在一般情況下,對于現(xiàn)場筆錄沒有當事人簽名的,不能簡單地認定該筆錄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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