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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yè)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guī)定,企業(yè)以前年度發(fā)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fā)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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