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按什么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混合銷售怎么交納增值稅?
1、營改增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yè)稅的交通運輸業(yè)、建筑業(yè)、金融保險業(yè)、郵電通信業(yè)、文化體育業(yè)、娛樂業(yè)、服務業(yè)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2、營改增后: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3、"營改增"前與"營改增"后的區(qū)別:
"營改增"前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
"營改增"后,原來的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已全部改為增值稅應稅業(yè)務."營改增"后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
以上內(nèi)容,就是我們關(guān)于"混合銷售按什么繳納增值稅?"這一問題的解答.按照銷售貨物或者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如果大家對此還有什么疑問,可以詳細查看上文,為了方便大家操作,在此小編還為大家整理了相關(guān)流程說明,請查看上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