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1.計征方法:按次計征
(1)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2)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
2.計稅依據(jù)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收入全額”為計稅依據(jù),沒有扣除的問題。
3.特殊規(guī)定
(1)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和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fā)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4)企業(yè)對累計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5)自2015年9月8日起,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①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nèi)(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②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③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相關鏈接】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經(jīng)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1.“其他所得”的界定
(1)個人為單位或者其他人提供擔保獲得的報酬;
(2)房屋產(chǎn)權所有人將房屋產(chǎn)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
(3)企業(yè)在業(yè)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
(4)企業(yè)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
2.對于“其他所得”,全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捐贈】
1.個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得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個人將其所得通過境內(nèi)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yè)、農(nóng)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以及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全額”扣除。
3.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nèi)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公益事業(yè)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