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追索權

2017-08-31 10:1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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奮斗是為目標去戰(zhàn)勝困難的過程,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已經開始預習,小編為大家精選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希望對考生朋友們有所幫助。

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追索權

票據(jù)權利——追索權

1.追索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

票據(jù)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jù)的其他債務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

在票據(jù)到期日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④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2.追索對象及追索順序

(1)可以作為追索對象的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

(2)追索順序:不分先后,可以同時向多人追索。

①票據(jù)債務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jù)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②持票人對票據(jù)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jù)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3.追索金額

(1)持票人行使(首次)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①被拒絕付款的票據(jù)金額;

②票據(jù)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2)持票人行使再追索權,可以請求其他票據(jù)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①已清償?shù)娜拷痤~;

②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4.追索權的行使程序

(1)取得有關證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明(包括拒絕證明,承兌人或付款人的死亡、逃匿證明,司法文書等);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2)追索通知

①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②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3日)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shù)慕痤~以匯票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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