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不是會計主體
分公司是會計主體。
1、法律主體一定是會計主體,會計主體不一定是法律主體
2、總公司、分公司都可以作為會計主體,
3、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分別獨立的企業(yè)法人,當然屬于會計主體。
會計主體是指會計工作為其服務的特定單位或組織。會計主體為日常的會計處理提供了依據。會計主體不同于法律主體。一般來講,法律主體必然是一個會計主體,但會計主體不一定是法律主體。
例如,在企業(yè)集團的情況下,一個母公司擁有若干個子公司,企業(yè)集團在母公司的統(tǒng)一領導下開展經營活動。母子公司雖然是不同的法律主體(母子公司分別也是會計主體),但為了全面的反映企業(yè)集團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xiàn)金流量,就有必要將這個企業(yè)集團作為一個會計主體,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此處的企業(yè)集團不是一個法律主體)。
又如,獨立核算的生產車間、銷售部門等也可以作為一個會計主體來反映其財務狀況,但它們都不是法律主體。
會計主體是現(xiàn)代會計學的基本概念,因此,以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為基礎,從經濟學的角度對之進行探討,有助于會計學界從更高層次理解和把握會計基本理論問題。主要討論和研究經濟方面的問題。
企業(yè)要成為真正的會計主體,必須在法律上被賦予獨立的財產權。而現(xiàn)代公司制度滿足了這一點?,F(xiàn)代公司制度可以從不同側面來描述,其中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制度。完整的法人財產權制度至少包括三項內容:①法人財產的形成制度或會計學上所說資本金制度。在投資者依法將其資金投入公司之后,這部分資金就與投資者的其它財產相區(qū)別,投資者不再直接支配這部分資金,也不能隨意從公司抽回。所有投資者注入公司的資金加上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負債所形成的資產,構成公司的法人財產。②法人對其財產的權利制度。一方面,公司法人可以依法對法人財產行使各項權利如財產的支配權、使用權等;另一方面,公司以全部法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③投資者對公司法人財產及其權利的制約機制: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制度是現(xiàn)代公司制度的基礎。這是因為:①如果公司沒有必要的財產,公司就不具備法人條件;②如果公司對其法人財產不具有獨立支配的權利,公司就不可能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也不可能成為民法關系的主體;③如果公司沒有法人財產權利,公司就不可能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fā)展、自我約束的獨立的經濟實體。在這里,會計主體實際上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fā)展、自我約束的獨立的經濟實體的同義語,會計主體與法律主體在現(xiàn)代公司制度上達到完美的統(tǒng)一。
納稅主體就是納稅人
納稅人又稱納稅義務人,是稅法規(guī)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納稅人的規(guī)定解決了對誰征稅,即誰該交稅的問題?,F(xiàn)代稅收制度中,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法律上成為權利與義務主體的普通人,自然人以個人身份來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是現(xiàn)代經濟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一個法人的確立就意味著它與現(xiàn)行的經濟法律制度和管理體系的關系確定了,它就要服從現(xiàn)行的制度,否則就是違法。從稅收角度來看,法人必須承擔納稅的義務,以其自己的名義納稅,否則也會受到各種處罰.
稅法作為公法的一個典型代表,與民商法等私法存在著明顯的不同。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因其依據稅法確定,因而是公法上的一種金錢債務。
作為金錢債務,納稅義務與民商法上的金錢債務有一定的共性;但作為公法上的債務或稱“稅收債務”,它又與私法上的債務有很大不同。其差異尤其表現(xiàn)在:第一,納稅義務是法定債務,僅能依法律規(guī)定來確定,而不能像私法債務那樣依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或意思表示來決定;第二,納稅義務的履行只能依強行法之規(guī)定,一般不能像私法債務那樣依當事。人的主觀意愿進行和解;第三,涉及納稅義務的爭議,須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來解決,一般不能通過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來化解。
納稅義務的上述性質,對于在稅收征管實踐中處理相關問題很有意義。特別是有利于增強納稅義務的剛性。事實上,依據稅法確定的納稅義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應當對納稅人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和執(zhí)行力。強調納稅義務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提高稅收執(zhí)法活動的效率,有利于促進納稅義務的履行。
此外。納稅義務的上述性質,還與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有關。對于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曾經有“權力說”和“債務說”兩種理論。其中,“權力說”是德國行政法學的奠基人奧托?梅耶所力倡的,它強調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的權力服從關系,認為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的存在與否,只有經過征稅主體的“課稅處分”才能確定,從而說明征稅機關行政權力的重要性。與“權力說”不同,“債務說”是德國法學家阿爾伯特?亨澤爾所倡導的,他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國家請求納稅人履行稅收債務的關系,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是公法上的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強凋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的成立與否,并不是由征稅機關的“課稅處分”來決定,而是應依據是否滿足稅法規(guī)定的“課稅要素”(或稱“課稅要件”、“稅收要件”)來決定。該理論與德國1919年的《稅法通則》的精神是一致的。
其實。對于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很難一概而論。若能區(qū)分稅收關系的不同階段和環(huán)節(jié),也許有助于深化相關認識。事實上,稅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并非同質,而是可以分為稅收體制關系和稅收征納關系。在稅收征納關系中,又可進-步分為稅收征納實體關系和稅收征納程序關系。上述的稅收體制關系和稅收征納程序關系,的確具有一定的權力服從性質。因而“權力說”的某些解釋也存在著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稅收征納實體關系中,又確實更側重于稅收債務的履行;并且,納稅義務是否成立,并非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而是需要依據稅法所規(guī)定的“課稅要素”來具體加以確定,從而使“債務說”又更有解釋力。因此,針對稅法所調整的復雜社會關系,確有必要作出具體區(qū)分,以針對具體階段的社會關系,來確定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
基于上述考慮,可以認為,由于納稅義務是屬于稅收征納實體法律關系的內容,因而用“債務說”來解釋是更為合適的。這也是前面把納稅義務定位為公法上的金錢債務的重要理由。事實上,在日本、韓國等一些國家的立法上,已經把這種納稅義務直接規(guī)定為稅收債務或金錢債務。
明確納稅義務的上述性質,對于稅收征管很重要。它使稅收征管的目標更加明晰,也使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關系更加協(xié)調,從而有利于形成國家與納稅人之間良好的稅收互動關系,有利于改進征納雙方之間的博弈。
會計主體與法律主體不完全對等,法律主體可作為會計主體,但會計主體不一定是法律主體。法律主體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獨立的資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收支盈虧并編制會計報表,因此可以作為會計主體,會計主體的獨立性主要表現(xiàn)在有獨立的資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收支、盈虧并編制會計報表,如果一個會計主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則不是法律主體。
會計主體是會計信息反映的特定單位或者組織。法律主體是法律上承認的可以獨立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的個體,也可以稱為法人。從概念上講,會計主體的內涵要廣,即會計主體包容法律主體。
法律主體往往是會計主體,任何一個法人都要按規(guī)定開展會計核算。在過去的教材中,曾經提及“法律主體必然是會計主體”,但由于法律主體在概念上包含了無需建賬核算的自然人,其后教材也就作出了相應的修訂。會計主體不一定是法律主體,比如,企業(yè)集團、內部銷售部門和生產車間均可以作為一個會計主體核算,但它們不是法人。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qū)別
(一)分公司
華律網
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雖然同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系有些類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yè)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重要區(qū)別。
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并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根據股東會多數(shù)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于股權的占有或控制協(xié)議。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另外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xié)議而使某一公司處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系。
(三)稅收角度的區(qū)別
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稅規(guī)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法人,它實現(xiàn)的盈虧要同總公司合并計算納稅,而子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母、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稅后利潤中才能按股東占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一般說來,如果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可盈利,設立子公司就更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享受到當?shù)卣峁┑母鞣N稅收優(yōu)惠和其他經營優(yōu)惠。如果組建的公司在經營初期發(fā)生虧損,那么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xiàn)代大公司企業(yè)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屬單位又作為分公司?這恐怕最主要要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因為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業(yè)經濟效益的措施均是企業(yè)考慮的重點,而選擇有利于納稅優(yōu)惠的組織形式,正是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
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對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稅收待遇等方面有著許多不同的規(guī)定,這就為企業(yè)或跨國公司設立附屬企業(yè)的組織形式提供了選擇空間。
1、設立子公司的好處:
(1)在東道國同樣只負有有限的債務責任(有時需要母公司擔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yè)成果只限于生產經營活動方面,而分公司則要向總公司報告全面情況;
(3)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計征獨立進行。子公司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yōu)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為企業(yè)的組成部分之一派住國外,東道國大多不愿為其提供更多的優(yōu)惠;
(4)東道國運用稅率低于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
(5)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靈活的多,這等于母公司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經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利益。
(6)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guī)定減征或免征預提稅。
2、對設立分公司的好處
(1)分公司一般便于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
(2)分公司承擔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jié)省;
(3)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并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xiàn)虧損,但其虧損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上文會計學堂小編主要給大家講述了分公司是不是會計主體、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qū)別,總公司既是法律主體又是會計主題。分公司由于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因此不是法律主體,只是會計主體,對于企業(yè)中一些特殊的單位,如獨立核算的車間、分公司等都可以作為會計主體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