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兩種模式的差異?
一、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模式存在的條件不同
要分析兩種模式的差異,首先就需要了解查賬征收轉核定征收模式的條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guī)定,只要納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印花稅的征管中就可以適用核定征收:
(一)未按規(guī)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未按規(guī)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二、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模式履行的手續(xù)不同
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模式除在基本條件的認定上具有不同,在相關執(zhí)行上也存在差異.對于核定征收模式,要求稅務機關必須下達《印花稅核定通知書》,內容包括核定的開始時間、納稅期限(按月或者是按季度申報繳納)、核定的稅目及核定的比例等,而查賬不需要經過該程序.要注意的有兩點:
一)是核定通知書原則上只注明核定的開始時間,并不包括終止時間.也就是說核定通知書一經送達,納稅人就需要按照核定通知書所指定的內容執(zhí)行,除非政策變化,或者通知書內容發(fā)生變化,或者由核定轉為查賬征收等情形發(fā)生,否則并不需要稅務機關每年對納稅人的印花稅繳納方式進行確定.
二)是核定征收通知書確定的稅目不包括營業(yè)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兩個稅目.這兩個稅目的征收,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模式處理是一樣的,沒有差異,都是按照實際情況全額貼花.
三、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模式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存在差異
印花稅查賬征收計算?
你說的應該是購銷合同印花稅,購銷合同分為兩部分,就是購進和銷售,銷售采集的數據是銷售收入,也就是銷售額,購進采集的數據基礎一般為購進的原材料,也就是我們說的計入主營業(yè)務成本的購進原材料,兩項合計金額作為購銷合同的計稅基礎,但是國稅總局為加強印花稅等小稅種的管理,曾經下發(fā)單行文件,對購銷合同印花稅進行核定征收,核定比例由省市、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實施辦法并確定和核定比例,因此各地核定比例不大一致,一般都以銷售和購進金額的60-80%作為計算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具體可以撥打當地地方稅務機關12366免費咨詢熱線咨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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