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的退稅】
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一)車輛退回生產企業(yè)或者經銷商的;
(二)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予退稅的情形。
車輛退回生產企業(yè)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納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納稅款全額退稅。
【例題】某公民2015年5月支付29.25萬元購入一新型小轎車,交納了車輛購置稅,2016年6月因該車有嚴重質量問題申請進行退貨并得到廠家的退款,則該公民可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 )萬元。
應退稅額=29.25/(1+17%)×10%×(1-10%)=2.5×90%=2.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