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合同是否成立

2020-02-14 11:26 來源:網(wǎng)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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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簽訂的,簽訂合同的目的是保障各方的權利,對向方的義務進行約定,簽訂的合同需要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才能生效,才具有法律的效力,那么如何認定合同是否成立?下面由會計學堂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如何認定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回顧: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引糾紛

2002年11月9日,安*以其妻子程*為被保險人,向焦作**保險公司投保了2萬元的終身保險,并交納了首期保險費1580元。2002年11月12日,保險公司簽發(fā)保險單,保險單載明:投保人為安*,被保險人為程*,合同生效日為2002年11月13日,交費日期為每年的11月13日,交費方式為年交,交費期滿日為2022年11月12日,保險業(yè)務員為孔*。

合同簽訂后,在第二年的保險費交費日,安*未向保險公司交納第二年的保險費。2004年1月16日,孔*向公司提交了恢復合同效力申請書。同年1月19日,保險公司簽發(fā)批單,批準恢復合同效力,孔*將收取的安*保險費1580元于當日交給公司,公司當日出具了收據(jù)。

2004年6月14日,被保險人程*因病死亡。同年7月13日,安*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在保單復效180日內(nèi)因疾病身故,屬于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為由,解除保險合同,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948元。安*對此處理結果不予認可,并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保險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一審認為,保險公司與安*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雖然辦理該筆保險業(yè)務的孔*承認復效申請系本人書寫,經(jīng)安*授權,但是安*予以否認,保險公司又未能提交經(jīng)安*授權的有效證明,所以孔*申請復效的行為系無權代理,不具有法律效力。

孔*系保險公司辦理該筆保險的業(yè)務員,收取保險費的行為代表保險公司,所以應認定安*已在寬限期內(nèi)交納了第二年保險費,合同效力自合同生效日起持續(xù)有效至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所以,被保險人在合同有效期間身故,保險公司應根據(jù)合同約定,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受益人。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受益人安*保險金6萬元。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河南省濟源中院。

河南省濟源中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按該保險條款規(guī)定,申請復效的,復效申請書應由投保人填寫,投保人還應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體檢報告書,經(jīng)保險人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合同效力恢復。

根據(jù)該規(guī)定,合同是否復效,應經(jīng)過安*申請(要約),保險公司批準并通知安*交款(承諾),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復效的法律事實。因此,合同復效應屬一個新的合同行為。

本案中,復效申請書是保險公司的保險業(yè)務經(jīng)辦人孔*填寫的,保險公司稱孔*是受安*委托代為填寫的,但其在一、二審訴訟中均未提供證據(jù),不能認定安*向保險公司提出了復效申請。遂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何認定合同是否成立

如何認定合同成立的事實

縱觀本案的有關事實及審判過程,問題的焦點存在于兩個方面:

一是復效申請的手續(xù)是否具有效力,這決定了合同是否繼續(xù)成立。如果復效不成立,則合同就不能產(chǎn)生相應的約束力。從案件我們可知,投保人不但委托保險員代為繳納了保險費,而且收到了相關收據(jù)(按照一般程序,保險公司還會將批單副本送交投保人一份),在這一過程中投保人并沒有提出任何異議,這說明投保人安*對這一代理行為以及合同的一系列復效活動是認可的、明知的。因此,雖然安*本人沒有明確的書面意思表示且予以口頭否認,但其行為已經(jīng)表明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應該認定為他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認定復效不成立是欠妥的。

二是復效后的合同屬于新合同行為還是原合同行為,這決定了是否可以按照合同予以賠付。如果是原合同行為的繼續(xù),則不受180天因身故不賠付的限制,保險受益人可以獲取合理的賠償金;如果是新合同行為,則有可能受180天因身故不賠付的限制,保險受益人不可以獲取賠償金。按照保險合同設計的一般慣例,復效是保險合同成立時設定的一個重要條款,是投保人因經(jīng)濟或其他原因沒有繳納保險費時,保險公司給予投保人繼續(xù)享有合同利益、維持合同有效的一個重要權益,也是保護投保人權益的表現(xiàn)。復效條款、行為作為原合同持續(xù)有效地重要保證,是原保險合同給與投保人的一項重要權益,不能因為投保人履行原保險合同給予的權利就認為產(chǎn)生了新的保險合同行為,即使是雙方又進行了新的要約和承諾,也只是對原合同有關權利和義務的再次確認,不能認為是產(chǎn)生了新的合同行為或合同內(nèi)容。因此保險公司必須按照原合同規(guī)定對被保險人進行賠付。

保險合同行為是保險合同雙方根據(jù)自己的意志訂立的合同,法院在判案過程中應該以確切的法理分析和事實認定等手段合理的確認和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否則,因為判例的影響,可能會在今后給保險合同的一方帶來不公正的待遇。當然,保險公司也應該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加強營銷員誠信教育,強化內(nèi)部控制,按照內(nèi)部規(guī)范流程嚴格審核各項合同要素的齊備、合法,避免合同失效。否則,不但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經(jīng)濟損失,公眾形象也會大打折扣。

怎樣認定一個合同是否有效呢?

(一)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簽約能力。我國合同法第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庇纱丝梢?,在訂立合同時,注意當事人的締約能力和主體資格問題是十分重要的。

(二)合同必須具有對價或約因。

(三)合同的內(nèi)容必須合法。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7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p>

(四)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

(五)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如何認定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本文小編以案例的形式為大家作了具體的分析,合同一經(jīng)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們是兩個性質(zhì)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能否發(fā)生法律效力,能否產(chǎn)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非當事人的意志所能決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條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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