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銷暫估的費用如何做會計核算?
答:按照財會〔2016〕22號《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及其解讀文件規(guī)定,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貨物等暫估入賬時,暫估入賬的金額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購進勞務、服務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比照處理。
收到進貨發(fā)票后,先沖銷估價入賬分錄,
借:庫存商品(估價)(紅字)
貸:應付賬款--暫估價(紅字)
然后,按發(fā)票價格入賬
借:庫存商品
借:應交稅金--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而對于沖銷暫估的費用的會計核算,則可以這樣做:
一公司8月份購入材料一批,材料已經(jīng)運到并驗收入庫,但發(fā)票尚未到達,貨款尚未支付,則8月末按暫估價入賬,假設其暫估價為6
000元,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6 000
9月初,作紅字會計分錄予以沖回:
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6 000
9月5日,支付貨款,收到發(fā)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020
貸:銀行存款 7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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