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庫存商品抵債所得稅
例:大頭公司欠小頭70萬債,于是和小頭公司商量好,把自己一批成本為40萬的存貨抵債,雙方抵完互不相欠,已知這批貨平均市價是50萬元(不含稅).問:大頭公司應交增值稅多少萬元?
分析:可能很多人認為,這題非常簡單,只用按市價50萬確定增值稅=50*17%=8.5萬元.
在抵債時,雙方并沒有約定貨物價格情況下,為什么會有默認按50萬來算的說法呢?
究其根本原因,還是很多人(包括很多培訓教材),認為抵債是視同銷售,而視同銷售,依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所以很多培訓教材都會按照50萬來計算銷項稅.
然而,這對不對呢?我們看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zhuǎn)讓貨物的所有權(quán).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wù)(以下稱應稅勞務(wù)),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wù).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wù),不包括在內(nèi).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jīng)濟利益."
也就是說,增值稅中的銷售,除了從購買方取得貨幣,還包括其他經(jīng)濟利益(例如債權(quán)),而很明顯的,以貨抵債,自然不是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而就是銷售!
既然以貨抵債就是銷售,而如果沒有約定銷售價格的情況下,自然應按照取得的經(jīng)濟利益作為對價,也就是前面例子中的70萬(含稅價),所以,應繳增值稅=70/1.17*17%=10.17萬元.
很明顯,與前面50萬售價相比,要多繳增值稅.
那么如何避免造成這種結(jié)果呢?很簡單,在以貨抵債時,合同中約定好貨物售價,這樣,對于貨物與債權(quán)的差額形成債務(wù)重組利得即可.
拓展:以商品抵償債務(wù)的會計分錄怎么寫?
答:這是典型的債務(wù)重組業(yè)務(wù),應按照債務(wù)重組準則進行處理和確認.
借:應付帳款或借款
存貨減值準備 (如果抵債存貨計提有減值準備的話)
貸:庫存商品 (賬面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按抵債存貨公允價值計算的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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