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設備改造升級如何開發(fā)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guī)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并于次月征期申報時將按4%征收率計算的稅額的一半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應納稅額減征額”一欄。
一、公司在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時,如符合適用4%簡易辦法征收率的,應按4%征收率開具發(fā)票。
二、在填寫增值稅申報表時:
1、將處置收入不含稅金額填入第5欄,即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貨物銷售額
2、將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金額填入第21欄,即“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3、將減征金額填入第23欄,即“應納稅額減征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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