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攤銷方法如何使用?
低值易耗品攤銷有三種方法:一次攤銷法,分次攤銷法,五五攤銷法。
在“一次攤銷法”下,由于在低值易耗品初次投入使用時就一次性將其全部價值計入有關(guān)成本、費用,賬面不再反映已投入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因此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壽命期內(nèi),已用而尚未報廢的低值易耗品就形成了賬外資產(chǎn),這無疑增加了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難度。同時,“一次攤銷法”也不符合權(quán)責(zé)發(fā)生制原則的要求,尤其是對大額、耐用低值易耗品。而“分次攤銷法”則不會出現(xiàn)這種情況。
“分次攤銷法”下,要求在“低值易耗品”賬戶下設(shè)置“在庫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攤銷”三個二級賬戶,分別核算庫存未用低值易耗品成本、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的歷史成本和已用低值易耗品的價值攤銷額。
在三種分次攤銷法中,“五五攤銷法”的會計核算操作最簡便,它既不需要象“分期平均攤銷法”那樣要求確定攤銷期限,也不需要象“降等攤銷法”那樣要求確定低值易耗品等級及各等級單位價值標(biāo)準(zhǔn),只需在低值易耗品投入使用和報廢時各攤銷其價值的50%就行了。此外,與“一次攤銷法”相比,“五五攤銷法”下,不會形成賬外資產(chǎn)。
但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壽命期的后半程,“五五攤銷法”會導(dǎo)致“資產(chǎn)負債表”中虛列資產(chǎn)。因為,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壽命期的后半程,其實際價值已低于其賬面價值(即:其實際價值已低于其原取得成本的50%),會導(dǎo)致這段時間少計成本、費用,以致在“資產(chǎn)負債表”中虛列“存貨”金額以及在“損益表”中虛列利潤。這顯然不符合謹(jǐn)慎性原則要求?;蛟S這也正是新的《企業(yè)會計制度》下多數(shù)人不愿采用“五五攤銷法”的真正原因。
低值易耗品為什么要攤銷?
實際這是一種簡便核算方法,低值易耗品的價值是在使用過程中逐漸消耗的,并不是使用一次就消耗了全部價。
按其在生產(chǎn)過程所起的作用來看屬于勞動資料,它可以多次參加周轉(zhuǎn)并不改變其原有的實物形態(tài),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進行維護、修理、報廢時也有一定的殘值。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低值易耗品價值較低,且易于損壞,需經(jīng)常進行更換,其購入和領(lǐng)用業(yè)務(wù)較頻繁,為便于核算和管理,在會計上把它歸入存貨類,視同存貨進行實物管理。而在核算上,由于其本身的特點,決定了低值易耗品的核算即有和材料核算相似之處,又有和固定資產(chǎn)核算相似之處。所以要進行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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