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2019-02-26 14:1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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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在的經濟競爭形勢下,企業(yè)要想更好的發(fā)展,單一的產業(yè)已經不能滿足市場需求.所以,很多的企業(yè)都存在著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那么,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是怎樣的呢?隨著會計學堂小編來看一下吧.

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一、兼營是指納稅人的經營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行為.

處理原則

01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使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文件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三十九條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一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三條

02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文件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十六條

03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shù)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九條

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二、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

成立的行為標準有兩點:一是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行為必須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其"貨物"是指增值稅稅法中規(guī)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服務是指屬于營改增范圍的交通運輸服務、建筑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等.如果一項銷售行為只涉及銷售服務,不涉及貨物,就不是混合銷售;反之,如果涉及銷售服務和涉及貨物的行為,不是存在于統(tǒng)一銷售行為之中,這種行為也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處理原則

01基本規(guī)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

02特殊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fā)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條規(guī)定執(zhí)行.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

舉個例子

A百貨公司銷售空調并上門提供安裝服務.--混合銷售

B公司銷售電瓶車,也提供電瓶車維修服務.--兼營

C公司提供建筑服務的過程中使用了本公司生產的建材.--不屬于混合銷售,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混合銷售與兼營的區(qū)別

實踐中,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容易混淆,兩者的共同點是都包括銷售貨物與提供營業(yè)稅應稅勞務兩種行為.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同一業(yè)務)中存在兩者的混合且價款難以分清,兼營行為強調是在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項目,即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同一業(yè)務)中發(fā)生或不同時發(fā)生在同一個購買者(客戶)身上.因此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判定標準,主要是看其銷售貨物行為與提供勞務的行為是否同時發(fā)生在同一業(yè)務中,如果是,則為混合銷售行為;如果不是,則為兼營行為.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性質有別,故其納稅原則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納稅人的經營主業(yè)為標準劃分,就全部銷售收入(營業(yè)額)只征一種稅,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yè)稅;而后者強調納稅人能夠分別核算、準確核算,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yè)稅,否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yè)額和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對于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會計學堂小編就整理到這里了,如大家有更好的見解或疑問大家可直接在線聯(lián)系我們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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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兼 營行為 兼營簡單地說,就是經營多種業(yè)務。增值稅把經營行為分成了五大類,分別是銷售貨物、銷售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有些新入行的朋友不清楚勞務和服務的區(qū)別,其實勞務就是專指加工修理修配,而服務是其他的提供勞動以滿足他人需要的行為。如果一個公司,經營行為涉及到上述兩類及以上的業(yè)務,就可以稱之為兼營。這個其實不難理解,比如說去中國電信充話費,中國電信同時也在賣手機。也就是說,中國電信從事了增值稅中的兩種不同業(yè)務,一種是銷售電信服務(話費充值),一種是銷售貨物(賣手機),這兩種經營行為彼此間是獨立存在的,顧客既可以只繳費,也可以只買手機,這種經營模式就是兼營。兼營怎么繳稅呢?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注意事項:1.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經營范圍最好與兼營行為匹配。 2.經營行為之間彼此獨立存在。 二、混合銷售行為 什么是混合銷售呢?按照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這個概念該如何理解呢?關鍵點有兩個:第一:必須是一項銷售行為。第二:這項行為是“貨物+服務”的模式。貨物是指有形動產?!胺铡笔侵附煌ㄟ\輸服務、建筑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等,也就是屬于原先營業(yè)稅的那些稅目,而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這里特別注意,混合銷售概念中只有“貨物+服務”這一種形式的疊加。沒有“貨物+銷售不動產”,沒有“貨物+銷售無形資產”,也沒有“貨物+勞務”這些形式。這一點和兼營有明顯不同,兼營是五個類別中的任何兩個都有可能疊加在一起的。 注意事項:1.貨物+服務具有關聯(lián)性,比如買了貨物,附帶提供運輸配送;比如新東方培訓學校的教學和發(fā)的教材。 2.主體只有兩個,A向B提供貨物+服務。如果是A向B提供貨物,A的子公司C向B提供服務,就不在混合銷售討論范圍。 混合銷售如何繳稅呢?規(guī)范的說法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蓖ㄋ椎闹v就是如果你以賣貨為主,就按銷售貨物繳增值稅,如果你以提供服務為主,就按服務業(yè)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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