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申報增值稅后當月怎么報稅
答:延期申報解決不了延期納稅的,因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jīng)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經(jīng)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guī)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nèi)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nèi)辦理稅款結算。根據(jù)規(guī)定即使稅務機關批準你的延期申報申請還是要預繳稅款的,
如果資金的原因不能按時交納稅款的,可以申請緩交增值稅,但需要省級稅務機關的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chǎn)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從規(guī)定看緩交稅款的審批還是比較嚴格的。
如果不能批準緩交必須按時申報,逾期繳納稅款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果預期申報還要罰款的。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nèi)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什么是延期納稅
延期申報指納稅人或代征人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推遲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納稅資料的行為。納稅申報是納稅人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定手續(xù),沒有特殊情況,納稅人必須根據(jù)稅務機關核定的申報期限按期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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