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企業(yè)搬遷收入的會計處理
一、政策性搬遷
1、土地使用權補償費:
(1)不征增值稅。
(2)政策依據是《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三十八)土地所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p>
2、房屋建筑物(含裝修、附屬物):
(1)如果房屋建筑物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則可選擇簡易計稅法,按照取得的房屋建筑物補償收入扣除取得房屋建筑物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也就是說,對超過取得原值部分的補償收益繳納增值稅。
(2)如果房屋建筑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則應選擇一般計稅法,按照取得的房屋建筑物補償收入作為銷售額,按照11%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項稅額,允許從當期銷售稅額中抵扣。
3、機器設置的補償:
(1)若不能搬遷,經移動后即滅失,只能拆除處理,則應該按照處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計算繳納增值稅。
(2)若搬遷后可以繼續(xù)使用,收到的補償費應該是對其搬運、安裝的補償,應分別運輸服務、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搬遷時實際發(fā)生的運輸服務、安裝服務費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4、各類補助費用補償
對于拆遷企業(yè)收到的停工補助、搬遷補助、過渡補助費,是作為因為政府政策性搬遷對拆遷企業(yè)的政策性補償,實際是政府支付的違約金,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不征增值稅。
二、非政策性搬遷
企業(yè)與企業(yè)之間,企業(yè)與個人之間的市場收購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處置相關資產的行為,則屬于非政策性搬遷即商業(yè)性的搬遷。
如果沒有政府部門拆遷公告及搬遷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對于具有該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通過市場行為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及土地的建筑物等取得的收入應該按照“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增值稅。
三、政策性搬遷與非政策性搬遷的區(qū)別
政策性搬遷是因政府城市規(guī)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導致搬遷,應取提拆遷公告及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證明文件,按照有關規(guī)定標準從政府取得拆遷補償收入,享受相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
非政策性搬遷是企業(yè)市場行為,其搬遷收入由雙方商定,按轉讓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繳納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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