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投入使用后房產稅的繳納有哪些規(guī)定
【解答】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因此,甲、乙企業(yè)應當分別就自己使用部分的房產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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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是財產稅,是以房產所有權人做為納稅義務人,所以合作建房后的產權所屬人為房產稅的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營業(yè)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5〕156號)規(guī)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簡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以下簡稱乙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兩種:第一種方式是純粹的“以物易物”,即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具體的交換方式也有以下兩種: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房屋所有權。例如,甲方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資在該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賃期滿后,乙方將土地使用權連同所建的建筑物歸還甲方。在這一經營過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為代價換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建筑物。甲方發(fā)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其按“服務業(yè)—租賃業(yè)”征營業(yè)稅;乙方發(fā)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對其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營業(yè)稅。對雙方分別征稅時,其營業(yè)額也按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核定。
根據上述規(guī)定,A企業(yè)提供土地使用權及廠房、辦公用房,另一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A企業(yè)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房屋所有權。另一方是以建筑物為代價換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合作期間,房屋所有權為另一方,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另一方將房屋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可參照以下規(guī)定計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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