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如何銷毀
1998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fā)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條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一)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三)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jiān)銷.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jiān)銷.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jiān)銷.
(四)監(jiān)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并將監(jiān)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十一條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什么樣的會計憑證可以消毀
根據1999年1月1日起執(zhí)面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精神,保管期滿的會計憑證時以銷毀.但是,屬于下列情況的,保管期滿也不得銷毀:
(1)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保管期滿也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2)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憑證也不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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