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知識點: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2017-05-08 14:5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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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解釋】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guī)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xù)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fā)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例如,對于可撤銷合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1)適用對象不同

①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②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①訴訟時效必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②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②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

①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者延長;

②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guī)定。

【例題·單選題】下列關于除斥期間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2011年)

A.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B.除斥期間為可變期間

C.撤銷權可適用除斥期間

D.如果當事人未主張除斥期間屆滿,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審查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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