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式函證未收到回函時的處理】
(一)再次發(fā)函
如果在合理的時間內(nèi)沒有收到積極式詢證函回函,注冊會計師應(yīng)當考慮必要時再次向被詢證者寄發(fā)詢證函。
(二)替代審計程序
如果未能得到被詢證者的回應(yīng),注冊會計師應(yīng)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
(三)在某些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能識別出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且取得積極式詢證函回函是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的必要程序。這些情況可能包括:(教材P56,注意細節(jié))
1.可獲取的佐證管理層認定的信息只能從被審計單位外部獲得;
2.存在特定舞弊風險因素,例如,管理層凌駕于內(nèi)部控制之上、員工和(或)管理層串通使注冊會計師不能信賴從被審計單位獲取的審計證據(jù)。
(四)考慮對審計工作和審計意見的影響
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取得積極式函證回函是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的必要程序,則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冊會計師所需要的審計證據(jù)。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未獲取回函,注冊會計師應(yīng)當確定其對審計工作和審計意見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