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審計》知識點:積極式函證未收到回函時的處理

2017-07-17 16:26 來源:網(wǎng)友分享
1493
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報名后大家就要進入到了基礎(chǔ)復(fù)習階段,會計學堂整理CPA考試基礎(chǔ)階段知識點,幫助大家加強記憶,輕松過關(guān)!

【積極式函證未收到回函時的處理】

(一)再次發(fā)函

如果在合理的時間內(nèi)沒有收到積極式詢證函回函,注冊會計師應(yīng)當考慮必要時再次向被詢證者寄發(fā)詢證函。

(二)替代審計程序

如果未能得到被詢證者的回應(yīng),注冊會計師應(yīng)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

(三)在某些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能識別出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且取得積極式詢證函回函是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的必要程序。這些情況可能包括:(教材P56,注意細節(jié))

1.可獲取的佐證管理層認定的信息只能從被審計單位外部獲得;

2.存在特定舞弊風險因素,例如,管理層凌駕于內(nèi)部控制之上、員工和(或)管理層串通使注冊會計師不能信賴從被審計單位獲取的審計證據(jù)。

(四)考慮對審計工作和審計意見的影響

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取得積極式函證回函是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的必要程序,則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冊會計師所需要的審計證據(jù)。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未獲取回函,注冊會計師應(yīng)當確定其對審計工作和審計意見的影響。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guān)問題
圈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