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jīng)證 是在企業(yè)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拿到經(jīng)營地去納稅?然后才有企業(yè)所在地開具發(fā)票?
2.20
于2018-08-14 16:20 發(fā)布 ??1456次瀏覽
- 送心意
王晶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
2018-08-14 16:34
你好,外經(jīng)證實在企業(yè)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去項目所在地繳納
相關問題討論

你好,不可以的哦,要在項目所在地開
2019-01-24 12:18:35

你好,外經(jīng)證實在企業(yè)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去項目所在地繳納
2018-08-14 16:34:20

在外地交2%,剩余的在本機構繳納
2017-02-16 09:08:54

同學你好
在你們項目所在地稅局可以
2021-07-22 13:18:26

2016年第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現(xiàn)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
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xiàn)行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nèi)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
其他個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老項目。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
2016-05-11 15: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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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追問
2018-08-14 16:51
王晶老師 解答
2018-08-14 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