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購進的汽車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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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12-14 13:53 發(fā)布 ??724次瀏覽

- 送心意
阿水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初級會計師
2018-12-14 14:00
學員你好,
包括的。
一、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儀器、設備,根據(jù)《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包括通用設備、專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電氣設備、電子產品及通信設備、儀器儀表、計量標準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藝體育設備,不包括“土地、房屋及構筑物”。
顯然車輛屬于儀器、設備。
根據(jù)財稅[2015]11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guī)定,儀器、設備應當提取折舊并在《研發(fā)支出輔助賬》中歸集研發(fā)費。
設備、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設備、器具顯然比儀器、設備的范圍要大一些,多了圖書和家具兩大類。它包括通用設備、專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電氣設備、電子產品及通信設備、儀器儀表、計量標準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藝體育設備、圖書、文物及陳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