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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剛找的出納,公司會計讓我辦一張卡,然后想卡里面轉了4萬元,說是備用金,我想問的是對我來說有風險嗎會不會涉及到刑事責任
請問我3月份到新公司接手出納,但2月份的帳是原來老公司財務借給新公司的備用金,我已經把2月份的帳交給新公司的會計做了,但沒有給他報2月份的帳,請問現在如何處理
一家裝飾設計公司,在我們公賬戶上打款給老板、員工或者給出納去采購物品(裝修用的一些小工具和小材料),用途打錯了本來是備用金,被出納打成了材料款。這個要怎么做賬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