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來把加計抵減加進去,我們的留抵稅應該是4萬,可是現(xiàn)在填寫了附表四的金額之后,主表的留抵稅沒有加上加計抵減的那個數(shù),請問怎么解決
俊逸的信封
于2019-08-04 17:14 發(fā)布 ??826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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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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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附表4是本期加計扣除,是本期進項的10%,和你留抵沒有關系啊
2019-08-04 17:57:41

是上期期末留抵稅額結(jié)轉(zhuǎn)過來的
不需要在附表二填寫的
2019-12-10 10:22:07

您好,您的意思是1月份進項稅額多是嗎,可以留到次月的抵扣的
2020-02-26 20:17:20

你好,意思就是說你的留底稅額是可以退回來。
2022-04-03 10:52:49

增量”,顧名思義就是“增加的數(shù)量”。所謂的“增量留抵稅額”,就是“當月期末留抵稅額”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金額。將原先的增值稅留抵退稅制度進行了大幅升級,保留升級了原先增量留抵稅額退還的政策?!蛾P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等文件中設定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納稅人可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都是以2019年3月31日為比算日,以這一天納稅人期末留抵稅額作為基準金額,按照“當月期末增值稅留抵稅額-2019年3月31日增值稅留抵稅額”的公式計算而來。
如果結(jié)果為正,則表示納稅人當月末存在增量留抵稅額,同時符合其他條件時,就可以計算并退稅。如果結(jié)果為負,則表示納稅人當月沒有增量留抵稅額,即便符合其他條件,也不可以退稅。
“存量留抵稅額”不能簡單地認為是“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這是因為增值稅留抵稅額是一個持續(xù)動態(tài)變化的數(shù)據(jù),在納稅人按月計算并申報增值稅的過程中,“期末留抵稅額”始終在不斷變化,不會靜止地停留在“2019年3月31日”,那一天的“期末留抵稅額”也不會不參與之后的增值稅計稅過程。
我們可以分三種情形來認識:
一是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大于0。
相對于“增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就是計算“增量”過程中的基準金額,即“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金額。假定納稅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稅額”,按照其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比算的結(jié)果,有兩種結(jié)果:
1.當“期末留抵稅額”小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時,“期末留抵稅額”全部都是“存量留抵稅額”,沒有“增量留抵稅額”。
2.當“期末留抵稅額”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時,“存量留抵稅額”等于“期末留抵稅額”中金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部分;金額超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部分為“增量留抵稅額”。
二是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等于0。
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為0,即表示當月沒有“期末留抵稅額”。假定納稅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稅額”,計算“增量留抵稅額”的比算金額為0,如果納稅人當月存在“期末留抵稅額”時,全部為“增量留抵稅額”,而沒有“存量留抵稅額”。
三是納稅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
納稅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可以簡單地認為納稅人存量留抵稅額動態(tài)清零了。以后月份的“期末留抵稅額”就全部屬于“增量留抵稅額”,并在符合其他條件的情況下依法退稅。
2022-03-30 16: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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