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差額計稅方面的,有相關的文件說明嗎?
張張
于2019-08-28 16:24 發(fā)布 ??875次瀏覽
- 送心意
陳靜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9-08-28 16:45
你好,各地規(guī)定有出入,最好問你的稅務專管員的
相關問題討論

你好,各地規(guī)定有出入,最好問你的稅務專管員的
2019-08-28 16:45:03

這個還沒有
2017-12-07 16:10:14

你好!這個建議你去買各種稅法的小冊子。稅法條文
2018-03-21 14:38:29

你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規(guī)定,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fā)、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
農資產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yè)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規(guī)定,對企業(yè)生產銷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免征增值稅。對農膜以及批發(fā)、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等農資產品,免征增值稅。
蔬菜流通?!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規(guī)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鮮活肉蛋產品?!敦斦俊叶悇湛偩株P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規(guī)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包括初加工),免征企業(yè)所得稅: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yǎng);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的初加工、獸醫(y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yè)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yè)項目;遠洋捕撈;“公司 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yè)項目。企業(yè)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yè)所得稅: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yǎng)殖、內陸?zhàn)B殖。
2019-04-25 16:47:13

一、兼營是指納稅人的經營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行為。
處理原則
01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使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文件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三十九條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一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三條
02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文件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十六條
03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九條
二、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
成立的行為標準有兩點:一是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行為必須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其“貨物”是指增值稅稅法中規(guī)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服務是指屬于營改增范圍的交通運輸服務、建筑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如果一項銷售行為只涉及銷售服務,不涉及貨物,就不是混合銷售;反之,如果涉及銷售服務和涉及貨物的行為,不是存在于統(tǒng)一銷售行為之中,這種行為也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處理原則
01基本規(guī)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
02特殊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fā)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條規(guī)定執(zhí)行。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
舉個例子
A百貨公司銷售空調并上門提供安裝服務。——混合銷售
?。鹿句N售電瓶車,也提供電瓶車維修服務?!鏍I
?。霉咎峁┙ㄖ盏倪^程中使用了本公司生產的建材。——不屬于混合銷售,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來源:上海稅務、山東國稅
2020-06-23 11: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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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張 追問
2019-08-28 16:48
陳靜老師 解答
2019-08-28 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