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老師,郭老師有在嗎 問
在的 具體的什么問題? 答
你好,a公司屬于制造業(yè),目前不是高新企業(yè),但是a公司 問
比例要求:制造業(yè)研發(fā)費用加計扣除無比例限制,但享受 100% 加計扣除需滿足 “制造業(yè)收入占比超 50%”;其他費用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總額的 10%。 立項要求:自主研發(fā)企業(yè)內部立項即可;委托 / 合作研發(fā)需經科技部門登記合同,留存?zhèn)洳?/span> 答
老師,7月有補繳匯算企業(yè)所得稅過,然后7月做賬時發(fā) 問
您好,是不是就是差了這個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吧 答
老師,麻煩一下,我們是4S店的,然后自己店購買了試駕 問
借:固定資產120000 貸:長期借款90000 其他應付款30000 答
請歲月靜好老師幫忙解答問題。其他老師請直接忽 問
同學你好,按你的文字描述,稅務局核查方式中,如:金稅系統(tǒng)比對,行業(yè)稅負對比,實地檢查、舉報等等,多種方式中都可對企業(yè)進行檢查。 在這個事件中會計可能承擔參與偷漏稅的責任,無論什么事,不要有你的簽字。 作為財務人員,不知道的事越少越好,不主動參與,老板給的合同照作,就把自己當個代賬的吧,要不然怎么辦,總得有個工作去支持家里的經濟開銷呀。 答

小規(guī)模旅游業(yè)差額征收是幾個點?
答: 你好! 稅率6%
你好,小規(guī)模旅游業(yè)可以開3個點的票,也可以差額征收是嗎
答: 小規(guī)模旅游業(yè)可以開3個點的票,也可以差額征收
報考2022年中級會計職稱對學歷有什么要求?
答: 報名中級資格考試,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旅游行業(yè)小規(guī)模差額征收的做賬處理呢
答: 您好,營改增后,許多納稅人在賬務處理過程中都會疑惑,差額征稅政策下,差額扣除的部分到底是增加收入還是減少成本呢?下面就為大家分享賬務處理實例。 【案例】某一般納稅人旅游公司共收取價款106萬元,其中扣除項目63.6萬元,稅率6%,不考慮其他因素。 假設根據當地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該旅游公司采取“差額開票”方式,含稅金額106萬元,增值稅額=(106-63.6)÷(1+6%)×6%=2.4萬元,不含稅金額=106-2.4=103.6萬元。受票方只能抵扣差額征稅后的2.4萬元。以下兩種賬務處理方式: 一、差額扣除部分抵減成本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fā)<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yè)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 》(財會〔2012〕13號,以下簡稱13號文件)對于差額征稅賬務處理的規(guī)定: 對于一般納稅人,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于記錄該企業(yè)因按規(guī)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企業(yè)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guī)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yè)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說明,小規(guī)模納稅人只是用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代替,此略。 賬務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63.6 貸:應付賬款等 63.6 借: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3.6 貸:主營業(yè)務成本 3.6 借:銀行存款等 106萬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 二、差額扣除部分增加收入 賬務處理: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63.6 貸:應付賬款等 63.6 借:銀行存款等 106萬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3.6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4 三、分析 兩種方式比較: 第一種:成本60,收入100,利潤40,銷項稅額6,抵減稅額3.6,應納稅額2.4; 第二種:成本63.6,收入103.6,利潤40,銷項稅額2.4,應納稅額2.4; 哪一種是真實反映業(yè)務實質的?分析如下: 統(tǒng)算:收取款項106萬元,繳納增值稅2.4萬元,剩余金額為106-2.4=103.6萬元。發(fā)票上也顯示不含稅金額為103.6萬元。 從該角度出發(fā),似乎應確認收入103.6萬元和銷項稅額2.4萬元。但是從增值稅銷售額的實質含義角度出發(fā),則不然。 增值稅的銷售額是價稅分離體系,比如采購含稅金額為63.6萬元,取得專票,其中的“價”=63.6÷(1+6%)=60萬元, “稅”=60×6%=3.6萬元。對于納稅人來講,成本金額為60萬元,因為稅額3.6萬元,用于抵扣銷項稅額,因此不能重復計入成本,這個大家都比較好 理解。 回到上例,該公司采購金額為63.6萬元,其中的3.6萬元部分用來抵減銷項稅額,實際上起到了一個進項稅的作用,相同的道理,這里的3.6萬元就不 能重復作為成本處理,因為其已經抵減了銷項稅額,我們不能認為抵扣銷項稅的進項稅不作為成本,而抵減銷項稅額的部分就作為成本,兩者并無本質的區(qū)別。 再看收入,銷售額106萬元,其中的“價”100萬元,“稅”6萬元,即銷項稅額為6萬元。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繳納6萬元增值稅,但是因為有進項稅或 抵減的稅額3.6萬元,只需繳納2.4萬元,但不能因為應納稅額是2.4萬元,就確認銷項稅額2.4萬元,收入103.6萬元。 這里,很多納稅人被2.4萬元的“銷項稅額”迷惑了。追根溯源,為什么會有差額征稅政策?根本原因是增值稅是“增值”的稅,成本部分不能取得進項,就 成了全額繳納增值稅,而不是“增值”稅。在征管形式上,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扣稅憑證,不能用進項稅的抵扣形式申報,所以采取了從銷項稅額中抵減的辦 法,即以“抵減”的形式行“抵扣”之實。其實我們只要把“抵減”的3.6萬元稅額,改成“抵扣”的稅額,其結果就非常明顯了。 四、結論 因此,13號文件對于差額征稅的賬務處理規(guī)定,符合業(yè)務實質,準確的核算了相關成本收入等項目,對于差額征稅的賬務處理,應遵循其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