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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的秋天
于2020-04-12 23:04 發(fā)布 ??3054次瀏覽
王茫茫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
2020-04-12 23:3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hù)民事權(quán)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quán)利人知道或者應(yīng)當(dāng)知道權(quán)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wù)人之日起計算。 所以A的權(quán)利收到侵害之日為2020年1月1日,往后推3年則為2023年1月1日。
灰色的秋天 追問
2020-04-13 00:18
老師 從哪里得知受到侵害之日是2020年1月1日呢, 往后推三年,不算上本年嗎?
王茫茫老師 解答
2020-04-13 00:26
因為雙方約定,收到該批貨后1個月內(nèi)付清款項,所以A 2019年12月1日向 B供應(yīng)手機(jī)則B應(yīng)該在2020年1月1日向A付款,如果B沒有在2020.1.1向A付款,則侵犯了A的權(quán)益,2020年1年 2021年1年 2022年1年,一共3年,所以到2023年1月1日訴訟時效就屆滿了
2020-04-13 00:32
終于明白了 之前暈了,沒弄明白 非常感謝老師,辛苦了!
2020-04-13 00:57
不客氣,很高興能夠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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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茫茫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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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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