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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取證
于2020-07-16 09:37 發(fā)布 ??1510次瀏覽
閻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20-07-16 09:50
《合同法》第24 條對承諾期限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要約以電報或者信函的形式作出,承諾期限自電報交發(fā)之日或信函載明的期限計算。這里沒有說是電報而是信件,故以載明落款時間7月1日為要約發(fā)出時間。我國要約承諾的意思表示以到達為準,到達日期為8月7日,超過一個月內的承諾期,要約失效。
注會取證 追問
2020-07-16 09:55
那B選項呢?B沒有載明日期,是不是應該算7月10號為要約發(fā)出時間,8月9號是要約承諾的時間,沒超過一個月啊?為啥失效了?
閻老師 解答
2020-07-16 09:59
B選項7月5日發(fā)出,并確定了一個月的承諾期間,所以到期日應該是8月5日。
2020-07-16 10:09
所以,是發(fā)出信件的時候(如果有載明日期就按載明日期)要約成立,要約成立與否不是以到達為準?而回信的時候的要約承諾的意思表達以到達為準?
2020-07-16 10:21
老師,B選項還是沒懂,講義上說:要約的生效時間是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所以B選項不應該是7月10號要約才首次到達收件人,所以不應該是7月10號才是要約生效的時間嗎?
2020-07-16 14:42
B選項潛在的含義就是信箋上有7月5日的時間標注,因為正常的信件都會在末尾有時間的落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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閻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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