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以土地為資產進行分立,分立到B公司(新公司),B公司和其他公司進行合作開發(fā),若干年后其他公司以資金購買B公司的股權,直到B公司100%的股權被買走后,是不是可以看做土地被買走的意思?這樣的操作方式會存在什么風險以及弊端?我公司前提條件是不想賣出土地?。。。?!但想與我合作的一方提出了公司分立這種問題所以想咨詢一下各問大神們,這樣的方式可行否。
暴雨
于2020-07-30 18:52 發(fā)布 ??1105次瀏覽
- 送心意
陳詩晗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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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學。
你這是屬于股權收購,收購企業(yè),企業(yè)名下相關資產被轉移。而不是直接土地被購走。這是有本質區(qū)別的。
2020-07-30 19:10:54

你好,就是從政府的國土部門取得了土地
2018-07-26 10:04:10

您好
向股東借款購買土地 可以的
2019-12-26 13:02:38

你這屬于股權整體出售,正常的股權轉讓,稅務沒有風險,按股權轉讓納稅就可以啦
你不管實際是什么,如果轉讓協(xié)議是股權轉讓,那么賬務,工商,完稅都是股權轉讓處理,沒有問題
2020-08-21 07:36:04

你好同學,一般是可以的占比不能超過總投資的20% 同學,需要用的是政府的土地轉讓單據(jù)
2021-01-06 16: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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