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在外省稅收洼地成立了一個分公司。公司從事銷售行業(yè),供應商把采購發(fā)票開給分公司,分公司開給總公司,總公司再開出去。這樣合法嗎?該怎么合理解釋這樣的操作
答: 你好 有真實業(yè)務是可以的,不違法?
公司的紅酒是欠賬形式采購的,老板的關系,那需要采購發(fā)票嗎?而且供應商開具的是香港發(fā)票,因為供應商總公司在香港,庫房子公司在天津。這樣可以嗎?
答: 您好!要發(fā)票。香港的發(fā)票不行。要海關的
一名會計如何讓領導給你主動加薪?
答: 都說財務會計越老越吃香,實際上是這樣嗎?其實不管年齡工齡如何
商貿公司,購進的醫(yī)療器械,名稱為消毒柜,開具的采購發(fā)票,規(guī)格型號寫的是“L80-EP”。但是合同和對方的出庫單寫的是“LMQ.C-L80-EP”。而我們開具給下游客戶的發(fā)票,要求規(guī)格型號需要寫“ LMQ.C。 ” 供應商說LMQ.C是大類,包含了L180-EP 請問我們可以這樣開具銷售發(fā)票嗎?但是這樣對比上下游型號并不一致呀,可以么。
答: 同學你好 這個最好是和進項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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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17:20
玲老師 解答
2021-07-13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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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