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個人購買的貨物不需要發(fā)票,不做視同銷售可以嗎
答: 您好!不可以。
老師在什么情況下購買的貨物視同銷售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話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購買貨物后做如下處理的,應視同銷售貨物處理: 一、企業(yè)將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出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二、企業(yè)將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三、企業(yè)將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視同銷售貨物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國稅發(fā)(1993)154號)明確: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規(guī)定需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成計稅價格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fā)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老師您好,請問下購買貨物用于中秋節(jié)送禮的,這些貨物是否屬于視同銷售范圍??
答: 你好,不屬于,不得抵扣進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