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發(fā)工資就從銀行打給單位的負責人,然后由這個人在發(fā)給員工,這樣能行嗎有沒有什么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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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7-09-28 17:12 發(fā)布 ??871次瀏覽
- 送心意
李愛文老師
職稱: 會計師,精通Excel辦公軟件
2017-09-28 17:15
為什么不是銀行直接打款處理,就可以了
相關問題討論

為什么不是銀行直接打款處理,就可以了
2017-09-28 17:15:21

你好!是存在風險的。會影響你的個人所得稅。
2021-04-14 14:38:25

你好 財務負責人對稅務、賬務做賬處理負責。如果工商局查到了公司有做假賬,偷稅漏稅、虛開發(fā)票等行為的,財務負責人就要承擔責任。
2019-11-01 09:32:40

你好,如果蓋章或簽名了風險就大的
2019-07-29 16:58:55

?你好;? ? ?比如
參考下成都那邊的‘? ? ’
《成都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管理規(guī)定》,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建設單位負首責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活動的總牽頭單位,是建設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法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
2、在人員配備標準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所有工程應配備以下專職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質量負責人和質量管理工程師。
項目負責人、項目質量負責人均應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或工程建設類高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
質量管理工程師應具有工程建設類中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
10萬平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配備的項目質量管理工程師不少于2人;每增加10萬平方米增加不少于1人。
3、責任追究更加細化,項目負責人離職或退3休也要追責
建設單位存在工程質量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依法予以查處,并依法追究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
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目前,多地發(fā)文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提出更高的任職條件。
成都: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質量負責人均應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或工程建設類高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
2022-09-22 15: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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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琴???????*?゜? 追問
2017-09-28 17:20
李愛文老師 解答
2017-09-28 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