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guī)模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優(yōu)惠政策有啥區(qū)別嗎
安之若素。
于2018-01-05 09:21 發(fā)布 ??946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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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老師
職稱: 注冊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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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018-01-05 09:25:37

你好,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diào)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jù)一:財稅[2009]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 第一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jù)二:財稅[2014]5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第一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diào)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jù)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538號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chǎn),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diào)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diào)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jù)一:財稅[2009]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 第一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chǎn),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政策依據(jù)二:財稅[2008]17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是指納稅人根據(jù)財務會計制度已經(jīng)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chǎn)。
政策依據(jù)三:財稅[2014]5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第二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diào)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jù)一:財稅[2009]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 第一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
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jù)一:財稅[2009]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 第一項: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三)其他個人
銷售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包括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但不包括舊貨)
政策依據(jù)一:國務院令第691號 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第七款: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政策依據(jù)二:財政部令第65號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第三款: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特殊情形: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chǎn)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chǎn)??砂春喴邹k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藍色字體部分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jù)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條:現(xiàn)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藍色字體部分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一、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chǎn)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chǎn)。
政策依據(jù)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五條: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發(fā)票開具: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凡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guī)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藍色字體部分修改為“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
2.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3.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政策依據(jù)一:國稅函[2009]9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第一條:關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凡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guī)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舅{色字體部分修改為“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政策依據(jù)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三條: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一條第(一)項中“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修改為“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
政策依據(jù)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第二條: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納稅人銷售舊貨
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炯t色字體部分調(diào)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政策依據(jù)一:財稅[2009]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 第二項 :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炯t色字體部分調(diào)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政策依據(jù)二:財稅[2014]5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第一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diào)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發(fā)票開具: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沒有放棄免稅可以開具專票的規(guī)定)
政策依據(jù)一:國稅函[2009]9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021-04-16 17:32:18

你好這個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按13% 簡易計稅按截圖,這個小規(guī)模最新是可以按1%?
2021-07-23 14:42:41

同學,小規(guī)模和一般納稅人區(qū)別大致是這樣:
小規(guī)模:3%
一般納稅人:13%,9%,6%,但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小規(guī)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W以下免稅
一般納稅人享受增量留底退稅
2020-04-25 13:33:46

截圖是一般納稅人,小規(guī)模,小微企業(yè)增值稅減免賬務處理
小企業(yè)會計準則:發(fā)生業(yè)務時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或現(xiàn)金等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月底收入不超過10萬元或季度不超過30萬,不繳納增值稅,將增值稅轉入營業(yè)外收入: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yè)外收入
2020-06-11 11: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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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問題
預提2024年費用10萬元,2025.5月取得了發(fā)票賬務如 問
借:應付賬款--暫估 增值稅-進項 貸:銀行存款 答
請問對當期損益影響的金額要怎么理解呢?不明白這 問
?同學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請稍等 答
老師,我們是分包,我們開發(fā)票和總包拿錢,總包要給我 問
你好,你們借應付職工薪酬,貸應收賬款-總包。 答
老師,請教個問題,我們公司2022年賣了個車位所有的 問
你好是的,正常是不需要再交稅了。 這種應該開紅字發(fā)票沖減之前的,然后再按照新的重新開。 答
找宋老師,有問題請教? 問
您好,您有什么問題。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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