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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quán)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不屬于稅務行政處罰的情形:(1)屬于行政處罰,但不屬于稅務行政處罰:警告、行政拘留、暫扣執(zhí)照。(2)屬于行政命令,屬于糾正的措施,不具有制裁性:責令限期改正(包括責令停止稅收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稅收違法行為、責令限期進行納稅調(diào)整等)。(3)屬于間接強制執(zhí)行形式:收繳或者停售發(fā)票。(4)稅務具體管理行為:通知有關(guān)部門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收繳稅務登記證、停止抵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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