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差額征稅財務處理
一、旅游服務適用什么政策規(guī)定?
答: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二《營業(yè)稅改證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明確: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yè)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二、稅額該如何計算?
答:對于一般納稅人選用此方法的,除了銷售額中已抵減費用外,仍然可以抵扣其它正常進項稅額.
旅游業(yè)差額征稅的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路由企業(yè)的旅游費用;
(1)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銷售額÷(1+6%)×適用稅率6%
(2)小規(guī)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銷售額÷(1+3%)×征收率3%
小規(guī)模納稅人差額征稅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yè)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guī)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yè)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對于期末一次性進行賬務處理的企業(yè),期末,按規(guī)定當期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yè)務成本"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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