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丟失的處理方法

2016-12-27 17:3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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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匯票丟失的處理方法,持票人不慎遺失了銀行匯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持票人不慎遺失了銀行匯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l)如果遺失了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失票人應當立即向簽發(fā)銀行或兌付銀行請求掛失止付。申請掛失止付應提交匯票掛失申請書(可以用匯票委托書代替),并在憑證備注欄內寫明“匯票掛失”字樣。如果在銀行受理掛失以前,包括對方銀行收到掛失通知以前,匯票金額已彼人冒領的,銀行不再承擔付款責任。持票人一旦發(fā)現匯票遺失,應盡快申請掛失,同時,依據《票據法》第15條第3款規(guī)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免遭到不必要的利益損失。

    (2)如果遺失了注明收款單位、個體經濟戶名稱的匯票,失票人應當立即通知收款單位、個體經濟戶、收款人、兌付銀行、簽發(fā)銀行,請求這些單位或個人協助防范。因為這類匯票遺失后;銀行不辦理掛失止付。

    (3)如果遺失了填明匯款人指定收款人員姓名的匯票,不能到銀行申請掛失止付。因為這種匯票可以背書轉讓,無法確定被背書人,銀行無法掛失,兌付行和簽發(fā)行都不予協助防范。因此,這種銀行匯票的持票人一定要認真保管好匯票,切忽遺失。銀行匯票遺失后,在付款期滿后一個月確實沒有發(fā)生什么問題的,可以由匯款人寫出書面證明,說明情況,到簽發(fā)銀行辦理退款。

    在經濟活動中,外勤供銷人員在攜帶付款單位申請出票行開出的銀行匯票外出時,有時會發(fā)生遺失或者被扒竊的情況。此時,沒有經驗的外勤人員,很可能會手足無措。其實遇到這種情況也不必太驚慌,你可以請求法律幫助。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3條明確規(guī)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竊、遺失或者丟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申請人應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人民法院應在接到申請后3日內發(fā)出公告并通知支付行,當事人除向法院提出申請外,還應向法院提交銀行匯票復印件(可向原出票行取復印件),法院接到申請獨任審判員,應向銀行發(fā)出公告和通知書,通知銀行立即停止支付,銀行應逐項登記并由法院審判員簽字,60日內,如無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判決,該匯票無效。人民法院一旦判決,要及時發(fā)出公告,銀行接到判決和公告后,    如果人民法院對某一申請公示催告發(fā)出公告通知后,60日內,有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主張該匯票權利,并在適當的地方向法院出示所主張的依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主張權利一方的申請,受理后審理立即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轉入審理程序,待人民法院判決確定該匯票的所有權歸屬判決生效后,由權利人憑法院判決書向銀行申請支付,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維護金融秩序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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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行匯票丟失以后有哪些處理方法

    如果遺失了注明收款單位、個體經濟戶名稱的匯票,失票人應當立即通知收款單位、個體經濟戶、收款人、兌付銀行、簽發(fā)銀行,請求這些單位或個人協助防范。因為這類匯票遺失后;銀行不辦理掛失止付。

  • 銀行匯票丟失了,如何處理!

    你好,需要先去銀行掛失止付,再到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

  • 自己開的普票丟失了 要咋處理自己丟的和對方丟的 處理方法不一樣嗎

    您好!自己丟的和對方丟的處理方法都一樣啊,需要遺失登報,然后作廢重開。

  • 專票丟失有什么處理方法?

    分下列情況處理: 1、銷售方丟失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1)丟失空白未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首先按規(guī)定程序向銷售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接受稅務機關處罰;其次,由主管稅務機關代收取“掛失登報費”,并將丟失專用發(fā)票的納稅人名稱、發(fā)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等稅務報刊雜志上刊登“遺失聲明”。 (2)銷售方丟失已開具專用發(fā)票的發(fā)票聯和抵扣聯的,待申報、報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報稅證明單》,并把該證明和丟失發(fā)票的記賬聯復印件交購買方抵扣。 (3)銷售方丟失已開具專用發(fā)票的抵扣聯、發(fā)票聯其中一聯(兩聯沒有全部丟失)的:可讓購買方使用未丟的聯次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記賬,復印件留存?zhèn)洳椤?2、購貨方丟失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1)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fā)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fā)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fā)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 為什么銀行承兌匯票丟失了可以掛失止付,而用于轉賬的銀行匯票丟失了卻不能掛失止付呢

    因為支票的付款人是確定的,就是支票上指定的付款銀行。不管是你的支票在什么地方、什么銀行辦理委托收款,最后支票都要到付款銀行審核無誤后才支付票款。 而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付款地就不一定了,由于這兩種票據都可背書轉讓,無法確定付款地,也就沒有辦法辦理掛失止付手續(xù),你不可能給全國所有銀行機構都發(fā)個通知,讓人家停止支付票款。如果允許轉賬銀行匯票可以掛失止付,如果異地代理付款行付了款,劃到付款行一核對,此筆匯票已辦理了掛失手續(xù),那么這個損失怎么辦,由代理付款行承擔?這對于銀行是不公平的。所以《支付結算辦法》對于轉賬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是禁止辦理掛失止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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