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增值稅是價外稅,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勞務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不作為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收入總額。
2、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受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不屬于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費和價外費用,不征收增值稅。
3、收取的代墊運輸費用。增值稅、消費稅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時,有時要先替購買方墊付運費,然后再在結算貨款時向購買方收取所墊付的運費,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不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納稅人已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
4、代收轉付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費。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不包括在價外費用之中: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jù);
?。?)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5、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