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企業(yè)共同控制判斷的實質性權利標準
共同經營的識別和處理對于準確反映企業(yè)的財務狀況至關重要。
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共同經營的判斷主要基于以下幾點:
1.共同控制:所有參與方必須擁有平等的權利來決定經營的關鍵活動。這意味著沒有一個單獨的實體能夠單方面主導決策過程。例如,在某些合資企業(yè)中,各方需要一致同意才能進行重大投資或改變經營策略。
2.實質性權利:每個參與方都應具備實質性權利,即他們能夠通過投票或其他機制影響經營決策。這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參與,而是實際的、有影響力的參與。如果一方僅享有保護性權利(如防止其他方做出不利決策的權利),則不被視為共同控制。
3.合同安排:共同經營通常由正式的合同文件規(guī)定,明確各方的責任、權益分配以及決策機制。這些合同是評估是否構成共同經營的重要依據。
共同控制及其判斷原則的概述是什么?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同的控制,并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后才能決策。如果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必須一致行動才能決定某項安排的相關活動,則稱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集體控制該安排。
在判斷是否具有共同控制時,首先判斷是否所有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集體控制該安排,其次判斷該安排相關活動的決策是否必須經過這些參與方一致同意。相關活動,是指對某項安排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具體應視安排的情況而定,通常包括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和購買、資產的購買和處置、研究與開發(fā)活動及融資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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