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折舊年限的變更多計提的折舊可否稅前扣除?
答:不可以,要根據稅法規(guī)定計提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條規(guī)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p>
因此,企業(yè)在會計上已對固定資產按大于稅法規(guī)定最低折舊年限計提折舊的,原則上不得進行調整變更。若企業(yè)由于各種原因須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進行調整的,可對調整當年以后年度該項固定資產的剩余折舊年限,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最低折舊年限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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